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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主管機關就現職人員派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進用若干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