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演習有關之支出。
二、辦理本法第十六條所定事項之支出。
三、辦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事項之支出。
四、核子事故發生時應變作業有關之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