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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機構之權責如下:
一、接受經營者之委託,依本辦法規定,聘請監查督導員、監查員執行監查作業。
二、建立監查作業品質保證計畫及程序,並執行監查作業人員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