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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消防防護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消防工作之組織、管理、消防能力評估、相關單位之消防及救護支援事項。
二、火災災害分析與影響評估、火警偵測、防火設計及措施。
三、有關防火與消防設備之佈置、測試、維護、人員訓練及相關紀錄之保存。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