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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筆試內容及運轉操作測驗科目如下:
一、基本原理筆試:包括組件、反應器原理及熱力學。
二、個廠特性筆試:包括緊急及異常狀況操作、電廠系統、運轉作業、設備控制、輻射控制、緊急應變程序及緊急應變計畫。
三、運轉操作測驗科目:
(一)模擬器個人操作。
(二)模擬器團體操作。
(三)廠房現場口試。
應試人員應依其報考高級運轉員或運轉員執照類別,分別接受前項第二款個廠特性筆試。未持有同一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員執照直接報考高級運轉員執照測驗者,應接受高級運轉員及運轉員之個廠特性筆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