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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經營者參加國際性核能採購品保組織,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得直接向合格廠商採購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或委託執行檢證作業,但仍應負責執行下列作業,並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
一、確認向合格廠商名單內之供應廠商採購取得之核能同級品零組件,其特性與原核能級產品零組件之關鍵特性相當,可等同核能級產品零組件使用。
二、確認由合格廠商名單內檢證服務機構執行之檢證作業,確實依據檢證作業程序執行檢證。
三、應每年定期檢討審查更新合格廠商名單。相關資料,應保存至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