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經營者應負責下列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之管制,並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
一、建立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計畫及程序。
二、執行技術評估與建立允收準則。
三、經營者自行執行或委由檢證機構執行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均應確認檢證程序之適合性,並確認經檢證合格後之核能同級品零組件作為安全相關應用之可靠性及安全性。
四、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文件之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