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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檢證機構應填具附件二之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經審查通過後核發認可證書。
前項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得檢具附件二所列文件向主管機關再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