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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主管機關得考量經營者有無違規案件與異常事件及汽輪發電機運作情形等,評估其運轉安全實績,同意由經營者自行管制核能機組大修後之初次併聯。
經營者依前項規定自行管制者,應於機組併聯前,備妥前條之大修作業品質報告及稽查報告,以供主管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