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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經營者應指定專責人員配合檢查員執行核子保防檢查,並備妥檢查所需相關文件、料帳紀錄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