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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指派之檢查員執行各項檢查及偵測時,應攜帶證明文件,始得進入各核子保防設施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執行核子保防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