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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稱新增安全問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發生事故之機率增高、事故後果之嚴重性增高或重要安全設備失效之機率高於安全分析報告之估計。
二、可能發生安全分析報告未曾分析之事故。
三、安全餘裕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