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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前條第五款所稱異常或緊急事件,指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因素,對設施運轉安全造成實質影響或嚴重阻礙運轉人員安全運轉。
二、設施運轉時發生安全分析報告中未曾分析之狀況、超出設計基準之狀況或運轉與緊急操作程序書未涵蓋之狀況,而可能影響安全。
三、人員受放射性污染且須送至設施外就醫。
四、人員輻射劑量或設施排放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超過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
五、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在吊卸或運送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
六、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廢棄物遺失、遭竊或受破壞。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