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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核子反應器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機構、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期間監查機構、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期間檢測及測試監查機構認可審查費,分別如下:
一、國內申請機構,收取新臺幣二十六萬五千元。
二、國外申請機構,收取新臺幣四十八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