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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或再鑑定測驗,第一階段測驗費為每件新臺幣五千元;第二階段測驗費為報考運轉員執照每件新臺幣一萬元,持有運轉員執照報考高級運轉員執照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未持有運轉員執照直接報考高級運轉員執照每件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員執照測驗費為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高級運轉員執照測驗費為每件新臺幣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