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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經營者應使用標識、文件紀錄、隔離儲放、處置方式及通知有關單位等作業程序,以管制不符合規範之材料、零件或組件。
不符合規範之項目,應依據工作程序書之規定審核,並做成接受、拒收、修復或重做之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