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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經營者應建立措施以確保特殊製程,包括塗裝、銲接、熱處理及非破壞性檢驗等,均應符合適用之法規、標準、規格、準則及其他特殊要求,並由合格之人員依據核定之程序書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