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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對品質有影響之作業文件,包括程序書、工作說明書、圖說或測試軟體等,應建立措施以控制其發行及修訂,並確保上述文件均經權責人員審查及核定,且應分送各有關工作場所據以使用。
前項文件之修訂應經由該文件原審查及核定機構重新審查及核定。但經營者得委託其他機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