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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本法核發之執照,每件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三千元。
申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設施運轉人員證照,於申請時每人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申請參加主管機關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測驗者,於申請時每人收取測驗費及審查費各新臺幣一千元;核發證照時每人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申請換發時每人收取審查費及證照費各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