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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用過核子燃料之輸入、輸出與運送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用過核子燃料安全管制計畫、運送計畫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用過核子燃料輸入、輸出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四萬元。
三、用過核子燃料運送容器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用過核子燃料運送檢查費,每運次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用過核子燃料運送,每一運次低於五公斤者,其費用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