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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密封放射性物質:指置於密閉容器內,在正常使用情形下,足以與外界隔離之放射性物質。
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指密封放射性物質以外之放射性物質。
三、改裝:指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使用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變更密封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主射束方向。
(二)增加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
(三)增加 X 光機之公稱電壓。
(四)增加加速器之加速電壓。
(五)變更輻射防護屏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標誌:指將放射性核種加入其他物質結合成放射性化合物之過程。
五、櫃型:指原設計或製造型式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裝置於有適當屏蔽之櫃中,使用時能防止人員進入,但該櫃不為建築物之一部分。
六、高強度輻射設施:指下列之一之設施:
(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加速電壓值達三千萬伏(30MV)以上之設施。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達三千萬電子伏(30MeV) 以上之設施。
(三)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達一千兆貝克(1000TBq) 以上之設施。
七、過境:指貨品經由我國機場、港口,未經卸載,以同一航空器或運輸工具,進入其他國家或地區,所做一定期間之停留。
八、轉口:指貨品經由我國機場、港口,卸載後以同一或不同航空器或運輸工具,進入其他國家或地區,所做一定期間之停留。
九、表面污染物體:指一本身不具放射性之固體其表面受放射性物質污染者,但不包括放射性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