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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依前條解任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選任新受託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