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核發或換發證照、證書或執照,已依本標準規定繳納各項費用後,於證照、證書或執照核發前,申請變更審查項目或內容者,應再依規定繳納審查費、檢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