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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核子反應器設施:指裝填有核子燃料,而能發生可控制原子核分裂自續連鎖反應之裝置與其相關附屬廠房及設備。
二、放射性廢棄物獨立貯存設施:指非位於放射性廢棄物產生場所同一廠界內而獨立設置之貯存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