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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設施經營者應視其使用輻射源類別、作業性質、管制區輻射防護計畫及執行情況,於監測區選適當地點及監測頻次,實施定期或連續性輻射及放射性污染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