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下列機關(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從事本辦法之各項業務認可:
一、政府機關(構)。
二、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
三、法人、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