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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業者,應同意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派員檢查,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