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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或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者,其輻射防護計畫及作業程序應製作成冊備查。
從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其訓練計畫及營運管理計畫應製作成冊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