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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或其執照及執照所賦予之權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轉讓、租借、信託、設定質權或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