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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評定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提出報告:
一、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報人員劑量紀錄。
二、每年三月底前,應向主管機關提報上一年之人員劑量紀錄統計。
三、確認劑量評定結果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工作人員之劑量限度時,應於二小時內通知劑量計之委託單位,同時報告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