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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評定機構認可證書於有效期限內遺失或損毀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補發之證書有效期限與原證書相同。
評定機構認可證書於有效期限內變更登載之機構名稱、實驗室名稱、地址、實驗室負責人及縮減認可項目等事項者,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換發之證書有效期限與原證書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