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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從事劑量評定業務之機構,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文件。
二、申請評定機構設置之實驗室組織架構、職掌說明、人員及其代理人配置。
三、人員體外輻射劑量評定實驗室負責人、報告簽署人與品質負責人學經歷及業務相關訓練證明文件。
四、劑量計之材質、設計、適用範圍與計讀設備之型式及評定方法。
五、人員劑量紀錄安全保存方式、劑量報告格式及通知方式。
六、人員劑量紀錄更正程序。
七、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證證書。
八、人員訓練計畫。
九、相關射源之執照文件。
十、經營計畫:經營目標與理念、永續經營承諾、經營方式及停止經營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