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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主管機關認可者,於本法施行後得繼續從事人員體外輻射劑量評定業務至認可期限屆滿。期滿三個月前,應依第四條之規定重新申請換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