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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員輻射劑量評定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評定機構於停止經營之三個月前,應通知主管機關。停止經營前,並應將人員劑量紀錄及紀錄更正之各項文件,送交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