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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於有效期限遺失、損毀或變更登載事項者,得申請補發或換發。補發或換發之申請,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補發或換發之證書有效期限至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