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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之專職輻射防護人員,係指任職於設施經營者內,具輻射防護人員資格,並經設施經營者依規定提報主管機關,執行輻射防護管理業務者。
本標準所稱之兼職輻射防護人員,係指具輻射防護人員資格,並經設施經營者提報主管機關核准於設施經營者內兼任執行輻射防護管理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