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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第三章所定之財務保證,指核子設施經營者於銀行或公庫指定之代理銀行設立專戶繳存下列之保證金:
一、現金。
二、公債、國庫券。
三、銀行本行支票、銀行保付支票或定期存單。
前項之專戶,應由核子設施經營者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共同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