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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放射性併合毒害性,指人體由於接觸、攝取或吸入放射性物質而引起之輻射傷害及化學毒性傷害,所共同造成之生理症狀及其續發性症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