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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放射性廢料處理設施之核准運轉有效期間為十年,期滿仍須繼續運轉者,
應於期限屆滿六個月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
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