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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放射性廢料最終處置設施之使用,應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報
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一、最近之安全分析報告。
二、操作程序書。
三、設備測試報告。
四、運轉人員訓練計畫。
五、緊急應變計畫。
六、輻射防護計畫。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