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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為研究、教學或實驗之目的,輸入或輸出總活度在三百七十億貝克以下且
總重量在一千公斤以下之低放射性廢料,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適用
前二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