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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放射性廢料貯存設施經營者應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之十五
日以前,將前季進出料量及現存量等紀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