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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盛裝低放射性廢料後之容器表面輻射劑量率,分為下列四類:
一、甲類:容器表面最高輻射劑量率每小時二十毫西弗以上者。
二、乙類:容器表面最高輻射劑量率每小時二毫西弗以上,未達二十毫西
弗者。
三、丙類:容器表面最高輻射劑量率每小時0.0五毫西弗以上,未達二
毫西弗者。
四、丁類:容器表面最高輻射劑量率每小時未達0.0五毫西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