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經處理後之放射性廢料,應以容器盛裝。
前項盛裝容器,除應依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有關規定外,其使用人
應先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使用:
一、適用範圍。
二、設計基準。
三、容器之試驗。
四、品質保證。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