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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7 條
申請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及低擴散性放射性物質設計之核准,其申請書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放射性物質之詳細說明。為一密封容器者,則為所包容物質之詳細說明,包括其物理、化學狀態。
二、密封容器設計之詳細說明。
三、依第十六條之品質保證計畫及附件四有關規定所做之各項試驗及其結果之說明,或能符合本規則各項適用規定之證明。
四、在託運物品中使用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或低擴散性放射性物質時,任何計劃之交運前之作業。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低擴散放射性物質自國外輸入者:其設計應依前項規定申請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