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可分裂物質之包裝及交運,在一般運送及意外事故狀況下,應保持其次臨界。下列各意外事故之因素應予考慮:
一、包件有水滲入或漏出。
二、安置於包件內部之中子吸收體或緩和劑失去功效。
三、包件中或自包件中掉出之放射性物質可能形成之重行排列。
四、包件間或放射性包容物間間隔之減少。
五、包件浸入水中或被雪掩埋。
六、溫度改變之可能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