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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核種:指原子之種類,由核內之中子數、質子數及核之能態區分之。
二、體外曝露:指游離輻射由體外照射於身體之曝露。
三、體內曝露:指由侵入體內之放射性物質所產生之曝露。
四、活度:指一定量之放射性核種在某一時間內發生之自發衰變數目,其單位為貝克,每秒自發衰變一次為一貝克。
五、劑量:指物質吸收之輻射能量或其當量。
(一)吸收劑量:指單位質量物質吸收輻射之平均能量,其單位為戈雷,一千克質量物質吸收一焦耳能量為一戈雷。
(二)等效劑量:指人體組織或器官之吸收劑量與射質因數之乘積,其單位為西弗,射質因數依附表一之一(一)規定。
(三)個人等效劑量:指人體表面定點下適當深度處軟組織體外曝露之等效劑量。對於強穿輻射,為十毫米深度處軟組織;對於弱穿輻射,為○‧○七毫米深度處軟組織;眼球水晶體之曝露,為三毫米深度處軟組織,其單位為西弗。
(四)器官劑量:指單位質量之組織或器官吸收輻射之平均能量,其單位為戈雷。
(五)等價劑量:指器官劑量與對應輻射加權因數乘積之和,其單位為西弗,輻射加權因數依附表一之一(二)規定。
(六)約定等價劑量:指組織或器官攝入放射性核種後,經過一段時間所累積之等價劑量,其單位為西弗。一段時間為自放射性核種攝入之日起算,對十七歲以上者以五十年計算;對未滿十七歲者計算至七十歲。
(七)有效劑量:指人體中受曝露之各組織或器官之等價劑量與各該組織或器官之組織加權因數乘積之和,其單位為西弗,組織加權因數依附表一之二規定。
(八)約定有效劑量:指各組織或器官之約定等價劑量與組織加權因數乘積之和,其單位為西弗。
(九)集體有效劑量:指特定群體曝露於某輻射源,所受有效劑量之總和,亦即為該特定輻射源曝露之人數與該受曝露群組平均有效劑量之乘積,其單位為人西弗。
六、參考人:指用於輻射防護評估目的,由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提出,代表人體與生理學特性之總合。
七、年攝入限度:指參考人在一年內攝入某一放射性核種而導致五十毫西弗之約定有效劑量或任一組織或器官五百毫西弗之約定等價劑量兩者之較小值。
八、推定空氣濃度:為某一放射性核種之推定值,指該放射性核種在每一立方公尺空氣中之濃度。參考人在輕微體力之活動中,於一年中呼吸此濃度之空氣二千小時,將導致年攝入限度。
九、輻射之健康效應區分如下:
(一)確定效應:指導致組織或器官之功能損傷而造成之效應,其嚴重程度與劑量大小成比例增加,此種效應可能有劑量低限值。
(二)機率效應:指致癌效應及遺傳效應,其發生之機率與劑量大小成正比,而與嚴重程度無關,此種效應之發生無劑量低限值。
十、合理抑低:指盡一切合理之努力,以維持輻射曝露在實際上遠低於本標準之劑量限度。其原則為:
(一)須符合原許可之活動。
(二)須考慮技術現狀、改善公共衛生及安全之經濟效益以及社會與社會經濟因素。
(三)須為公共之利益而利用輻射。
十一、關鍵群體:指公眾中具代表性之人群,其對已知輻射源及曝露途徑,曝露相當均勻,且此群體成員劑量為最高者。
十二、人體組織等效球:指直徑為三百毫米,密度為每立方毫米一毫克之球體,其質量組成為:
(一)氧:百分之七十六‧二。
(二)碳:百分之十一‧一。
(三)氫:百分之十‧一。
(四)氮:百分之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