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損害賠償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所稱核子燃料,指能由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之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