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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核子設施之設置地點,除須符合禁建區及低密度人口區之要求外,其與二萬五千人以上人口集居地區之距離,至少應為低密度人口區半徑一又三分之一倍。
前項設置地點由核子設施經營人選定後,報請原子能委員會依據核子設施初期安全分析報告及地區實際狀況,劃定禁建區及低密度人口區之半徑,並會商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核定之。必要時並應依法建議變更區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