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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運轉人員執照由核子反應器持照人填具附件(六)之申請書依左列規定申請,經通過原子能委員會之筆試及運轉測驗後核發之。
一、運轉員:須係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以上畢業,身心健康,曾受運轉操作訓練一年以上者。
二、高級運轉員:須係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畢業,身心健康,曾受運轉操作訓練一年以上或運轉員具有二年以上實際操作經驗者。